各办学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加强继续教育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 号)和省教育厅《2024年浙江省高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组织校内各办学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办学自查及合作办学专项检查及整治工作。请各办学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具体通知如下:
一、检查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合作办学重点环节、突出问题,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彻查彻改,对发现的问题强化跟踪督办。
(二)坚持从严治理。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要求,对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并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问责。
(三)坚持常态长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督和动态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二、检查内容
(一)继续教育办学自查: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我校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主要聚焦在立项招生、教学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二)合作办学专项检查: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在我校范围内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主要聚焦在履行办学主体责任不到位、教学资源和资产管理不规范、违规招生和虚假宣传、经费管理不规范、校外教学点监管弱化五方面。详见附件1《2024年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三、检查时间安排
(一)非学历教育重点自查工作(2024.04.01-2024.04.08)
各办学部门对照附件2《浙江工商大学非学历教育自查重点工作清单》逐一排查,如实填报。坚持立查立改的原则,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短期内无法整改到位的,需制定整改方案并报社会合作办备案。
(二)合作办学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2024.04-2024.12)
1.办学部门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4月15日):自2022年1月以来,各办学部门均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向社会合作办提交《合作办学自查自纠整改报告》。
2.学校检查阶段(4月15日—4月30日):根据各办学部门2023年6月自查整改和本次提交的《合作办学自查自纠整改报告》进行检查,对存在风险的项目进行重点整治。
3.教育厅检查阶段(5月1日—10月31日):根据教育厅工作安排,迎接教育厅检查。
4.总结提升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梳理分析教育厅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借鉴兄弟高校和我校专项整治工作中优秀的做法和经验,落实整改举措,健全办学机制。通报检查自查敷衍和整改不充分的办学部门。
四、检查材料报送
(一)各办学部门于4月8日前提交附件2《浙江工商大学非学历教育自查重点工作清单》、附件3《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开展情况摸底表(非学历继续教育)》。(如本学院不存在合作办学或培训服务,须提交相应材料的零报告,下同。)
除上述材料外,继续教育学院还需于4月8日前提交附件4《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开展情况摸底表(学历继续教育)》。
(二)各办学部门于4月15日前提交《合作办学自查自纠整改报告》(含主要工作、取得成效、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重点等内容)。
(三)各办学部门于4月20日前提交附件5《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月报统计表》;此后,如本月有开展合作办学或培训服务的学院,须于每月20日前向社会合作办提交附件5《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月报统计表》。
(四)各办学部门于11月1日前,结合前期工作,报送学院合作办学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所有材料纸质版均需学院院长、书记两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版发送至shhzc@zjsu.edu.cn。
联系人:张玮芝
联系电话:28875810
社会合作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附件1. 2024年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附件2.《浙江工商大学非学历教育自查重点工作清单》.xlsx
附件3.《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开展情况摸底表(非学历教育)》.docx